(来源:潮新闻)
蔡先生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可女儿小蔡出生不久后,妻子就不辞而别。身体患有三级残疾的蔡先生独自将女儿小蔡抚养成人。
前不久,已经20岁的小蔡与来自安徽的男友傅某分手。可二人分手后,傅某却一直在纠缠小蔡。
今年11月21日晚上,傅某要求与前女友小蔡见面时被拒绝,可之后傅某却以不见就自杀为由相逼。小蔡看在以前的份上,一时心软就同意见面。
可傅某将小蔡带到某民宿的房间后,却对小蔡实施了喂安眠药、泼开水等非常严重的伤害行为。
小蔡被折磨两天两夜后,傅某误认为小蔡已经死亡,就主动投案自首。之后,小蔡被送医抢救。
目前,傅某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小蔡在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网友认为,但凡以死相逼的,都是思想极端的人,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有任何犹豫直接报警。
也有网友认为,傅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2、那么傅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本案可以排除构成绑架罪的可能性。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家看清楚了,绑架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以敲诈勒索罪而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
具体到本案,傅某与小蔡相恋,知道其父亲是三级残疾人且是领低保生活的,也没有向小蔡家人索要过钱财,故本案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傅某的行为一开始时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处罚。
刑法第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傅某仅仅是限制小蔡人身自由,且达到12小时以上,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即便有殴打情节,也只是从重处罚而已,但罪名没变。
再次,刑法第232条规定得很清楚,只要行为人是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傅某非法限制小蔡人身自由两天两夜,并对其实施喂安眠药、泼开水等非常严重的伤害行为,不是误以为小蔡死亡,傅某还没有打算罢休,由此可见,傅某对造成小蔡死亡的后果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故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
最后,傅某主动投案后,必须还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自首可从轻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据了解,因小蔡目前的医药费是个大问题。家属曾去找傅某父亲协商赔偿事宜。但已经娶了后妈的父亲并不愿意为儿子傅某履行赔偿义务。
从民法上讲,只要是犯罪行为就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因傅某已经是成年人,所以其父母就不再有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也就是说,小蔡家属找到傅某父亲后,傅某父亲不愿意为儿子傅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小蔡家属也只能是附带民事诉讼向傅某本人索赔了。
4、最后,防人之心不可无!即便是曾经的恋人也不例外,必须要有防备心理。当发现对方有过激的言辞时,报警求助方为最理智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