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即使超过了2年的强制执行期限依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会大打折扣。因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对上面的法条理解是:第一,只要有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不管是否超过两年执行期限,依然会立案受理案件,启动执行程序;第二,如果法院向被告发送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期限已经超过两年的异议,法院会对执行异议审查;第三,法院审查认为确实已经超过两年,法院会不予执行,执行案件被撤销;第四、若法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法院会继续执行。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执行期限和诉讼时效制度相识,作为中立方的法院并不能主动审查执行期限和诉讼时效,只能是案件的另一方主动提出权利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法院才能审查。法律一方面保护了权利人,但是权利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权利,义务人便获得了一项权利来对抗权利人,使权利人丧失权利,所以有句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那些在权利上睡眠的人,而是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