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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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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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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起点刑一年,没什么好说的,但是近期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说是个辩护的黄金时期。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吸法定刑增加一档,即十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适用原则,近期的非吸案件一般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多数非吸案件仍然适用旧法,但是司法解释目前尚未就十年以上法定刑的数额做出规定,基于保守原则,多数法院会根据原司法解释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此时确定起点刑为一年,即便按照增加数额计算,对被告人也是有利的。各位把握好时机,如果被告人系非吸主犯在没有退赔完毕的情况下,建议预估刑期时,起点刑按一年。如系非吸从犯,在没有退赃的情况下,预估刑期也按照一年。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根据经验,在三到十年的刑档内,法院一般在确定起点刑会居中。但是如果全部退赔、退赃可能会略低。如果未退赔退赃,则可能按照四年起点刑。 |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目前尚未遇到十年以上的非吸案件,根据经验,退赃就低,未退赃就高。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此处的刑法增加量跟涉案数额及涉案人数有关,具体参照各省细则。 |
3.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账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此条很关键,相关从轻和免除来自于司法解释和非法集资意见内容,在被告人有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想争取比较好的结果,动员退赃,即便不退,最终也会判决退赔。用好、用足可能会有奇效。 |
4.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
此处罚金数额系原则性规定,可参照本地区同类案件数额。 |
5.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一般缓刑考虑的范围为三年以下的情节,如进入三到十年范围,即便有自首、退赃等情节,缓刑难度较大。但如果能全部退赔,并且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话,存在缓刑可能。一般而言,非吸案件侦查机关会初查,在未正式进入立案程序一般都是电话传唤被告人了解情况,把握好这次传唤的证据,可能会构成自首。 |
(四)集资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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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根据证据等方面综合判定,如果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可以认定,就安心地在集资诈骗的罪名下进行辩护。具体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参加犯罪构成、司法解释和非法集资意见,本文不做重点解读。 |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本罪的修改,法定刑由原来三档变更为两档,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从旧兼从轻适用的混乱。原五年以下的刑档,相对于现在三到七年的刑档属于轻刑,但原五到十年的刑档相对于现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貌似是轻刑,但却不一定。此类犯罪一个原则,未赔偿谅解,起点刑就高不就低,降低被告人心理预期。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按照刑法修正十一适用本罪,一旦上档,起点刑一般居中。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此处根据犯罪数额和案涉投资人人数增加。 |
3.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
新法修订后司法解释等文件未出台之前,基于司法惯性思维,罚金一般会参照未修订的条文规定,很长一段时间内,罚金数额的确定会参照修正案之前的规定。但需要注意一点,按照罚金刑的相关规定,在未退赃、退赔之前,法院不会收取罚金。此为常识,各位同行请注意,勿犯低级错误,惹法检同行笑话。 |
4.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还是那句,未退赃、退赔就不要考虑缓刑了。人数达到一定程度,也就不要给被告人希望,安心服刑。当然,事无绝对,不排除有人集资诈骗流程走一遍,安然缓刑回家中,此类大佬得到结果非我等之功,时也命也运也~ |
好了,今天的水文到此结束~回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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