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们的常年客户委托我们帮助他们的“合作建房”商业模式进行法律关系梳理以及股权架构设计。在与我们多次深度沟通的时候,项目咨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话题,由于合作建房的商业模式涉及投资人组建的公司、拿地公司、开发建设公司等多家公司,每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利益相关人又不同,法定代表人的设置考虑当然也不一样。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的印章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文件和管控流程去约定和避免相关风险,但是法定代表人一旦设定为某个自然人,这个人万一出现任何风险,比如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作出担保,这个法律风险如何规避呢?
这是一个好问题,无独有偶,我们团队前段时间也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问题作了一些案例检索与研究,有一些收获与启发。本文就从【法定代表人的性质】、【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应对策略】四个方面展开,希望可以帮助客户厘清问题的同时,带给各位读者一些启发。
一、【法定代表人的性质】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行为,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具有同一人格。举个例子,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即使合同上公司没有盖章,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就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法定代表人的权限】
根据前述法条,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以及法人章程,也就是法定代表人不得超出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行使代表权。所以,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分为法定权限与约定权限。
法定权限: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以下情形不得由法定代表人直接代表法人单位作出,这是法律规定的限制: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就属于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的事宜;二、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三、法定代表人担任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约定权限:另外,公司章程也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作出特殊限制,我们认为这是公司股权设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作出设定,避免相关法律风险。举个例子,比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法定代表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作出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又比如在公司章程中设定法定代表人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民间融资等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
根据前面的分析,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代表法人的民事活动,法律效果由法人来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超越法律规定限制的行为,原则上法人就不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除非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善意;超越章程约定限制的行为,原则上法人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不是善意的。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如果是超越法律规定,则公司不买单,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超越公司章程约定,那就应当由公司来举证第三人非善意,否则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应对策略】
所以回到客户最初的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问题。我们认为站在非诉应对策略的角度分析:首先:在公司对外担保的事项中,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所以法定代表人越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原则上没有法律效力,这是第一道防护屏障;其次,站在公司法律顾问非诉防范的层面来讲,建议建立第二道防护屏障,就是对于公司的章程作出进一步细化约定,比如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作出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不管是对以公司名义对第三人进行担保还是以公司名义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最后,从人的层面防范,建立第三道防护屏障,根据公司的商业模式,一些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建议设定轮岗制度,不宜设定一个自然人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
以上就是本文的一些思考和实战策略,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带给大家一些帮助,欢迎大家批评指正。